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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发布日期:2023-01-29浏览量:1047

一、定义

指为尽早明确诊断或完善诊疗方案,对诊断或治疗存在疑难问题的病例进行讨论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疑难病例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没有明确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期疗效、非计划再次住院和非计划再次手术、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等。

(二)疑难病例均应由科室或医疗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讨论。讨论原则上应由科主任主持,全科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人员或机构外人员参加。

(三)医疗机构应统一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的格式和模板。讨论内容应专册记录,主持人需审核并签字。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

(四)参加疑难病例讨论成员中应当至少有2人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体细则

(一)临床科室疑难病例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

1.入院后1周未能明确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

2.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期疗效;

3.非计划再次住院和非计划再次手术;

4.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等。

(二)临床科室开展疑难病例讨论每月≥1次。

(三)组织要求。

1.一般情况下,疑难病例讨论均应由主管医师向科主任提出申请,科室内部组织开展讨论。

2.讨论原则上应由科主任主持,全科人员参加(应当至少有2人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科主任公差期间,应向医务部备案,由其指定科室负责人承担疑难病例讨论主持职责。

3.若解决疑难病例所需要的诊疗能力或医疗设备条件,超出本科室或本院的诊疗范围或能力范围,应邀请相关科室或院外人员参加疑难病例讨论,确保能够为患者制定相对全面的诊疗方案。

4.讨论前,主管医师须事先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并提前告知参加人员,做好发言准备。

5.讨论时,先由主管医师进行病情汇报,明确讨论目的(诊断,鉴别诊断,诊疗变更的动因,需进一步完成的检查等),上级医师可进行补充,然后由低年资到高年资人员依次发表意见,针对不同意见可进行现场讨论,最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发言,明确讨论结果。

6.主管医师应按照统一的《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格式进行书面记录: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及讨论目的、各发言人发言要点、讨论结论、记录人等,由主持人进行审核并签字。

7.讨论结束后,主管医师应将形成的一致结论性意见记入讨论当日或次日的病程记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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